2012年12月16日 星期日

您的保險真的保險嗎?附約延續批註條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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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報載的一則保險理賠案例提到,某保戶因腰椎壓迫性骨折等因素住院治療,在向保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理賠時,保險公司發現保戶已經達到全殘理賠標準,遂自行給付壽險主約然後將住院醫療附約終止。因為全殘視同身故,理賠後壽險主約結束故附約也隨即終止。經保戶申訴後,主張並未申請主約理賠,保險公司不能自行將主約理賠然後終止住院醫療及其他附約,最後雖然保險公司恢復其壽險主約並保留原附加的附約,但卻面臨了壽險主約在二年內如果沒有申請理賠,超過二年理賠申請請求權時間後再申請保險公司是可以拒絕理賠的。真船一雄

讓我們先來了解全殘的定義,所謂「全殘」係指下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:

  1. 雙目失明
  2.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
  3.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
  4.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
  5. 永久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
  6.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
  7.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、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,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,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,全須他人扶助者

上述七個項目不論意外或疾病所緻均算。頭王傳說在以下四種狀況下,會引起主約終止,所有附約也一起終止的情況,包含配偶及子女的附約:

  1. 壽險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理賠後。
  2. 壽險主契約被保險人全殘理賠後。
  3. 重大疾病主契約被保險人理賠後。
  4. 終身醫療主約額度用完後。

依據我的觀察,以一個壽險主約附加住院醫療、意外險、意外醫療、防癌險等這種一單式保單的人還真不少。請檢視一下您的保單,看保單中是否有「附約延續條款」或「附約延續批註條款」或打電話向保險公司詢問。如果有,則可避免上述情況發生;如果沒有,那麼您就要考慮調整保單以維護自身的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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